憲法法庭裁定111年統裁字第4號
聲請人 姚勝凱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重新審理施以強
制戒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600號刑事
裁定與同院110年度毒抗字第712號刑事裁定,適用同一法
律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依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聲請
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600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與同院110年度毒抗
字第712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就有無繼
續施用毒品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證明書,涉及有無繼續強制戒
治之必要,採取不同見解,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
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
憲訴法)第8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
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即如最高法
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
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84條第1項要
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
大法官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靜芳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