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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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654號

原告全家福大樓第二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白慶雲 間給付分攤大樓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8231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35萬1,1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3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武凱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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