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34號原告 陳立峯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錦潭 等88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361、366、367、369、370、371、375、376、377、378、379、380、381、382、38
7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全體被告即上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