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05號上訴人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洋 被上訴人 盧燈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萬03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