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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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84號原告 王元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向貽君永慶 不動產臺中大連捷運加盟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依法應補正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民事訴訟法第24
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同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雖列有被告向貽君、永慶不動產臺中大連捷運加盟店,惟就向貽君部分,僅記載身分證字號,未載明地址,永慶不動產臺中大連捷運加盟店部分雖載有地址,但未記載其法定代理人,特命原告應予補正,另併提出向貽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永慶不動產臺中大連捷運加盟店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核對。
二、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9,7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
三、原告就以上補正事項,應一併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紀俊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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