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正睿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3474號、108年度偵字第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正睿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張正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坦承犯行,且依照證人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案物品等資料,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曾因案通緝,其本案所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108年
1月17日起執行羈押,及於108年4月1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在案(均未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雖本案業已辯論終結,然尚未確定,當事人仍有上訴之可能,縱檢察官及被告均未上訴,於確定後亦有日後執行之問題,羈押被告乃刑事訴訟上不得已之措施,基於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而若改採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之審判程序或判決確定後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又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定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為審酌。是被告陳稱母親年事已高,家中有8歲小孩需照顧等情,縱然屬實,仍與羈押原因存否無關,並不影響其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核非使羈押原因消滅之事由,與被告有無羈押必要性之法律判斷並無關涉。綜上所陳,本件被告應自108年6月17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江文玉法官陳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