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585號
原告 彭世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柏安周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張裕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585號
原告 彭世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柏安周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