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建小字第14號
原告 黃裕凱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北皇家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