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66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66274號債權人 李國祥 債務人 蔡澤鋐 即 蔡鉻杰 即 蔡孟憲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處之各類資產及營利所得債權,惟經本院職權調查結果,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於本院無可供執行之標的,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王珮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