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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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31號原告 蔡明旭 被告 曾敬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5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振佑
法官徐煥淵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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