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56號原告 廖淑芬 被告 林建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113年度金簡字第76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李依達法官方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蓁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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