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6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宏運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199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宏運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室內電話00000000
0號申登人資料、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被指認人照片一覽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所謂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而以該等方式下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並不影響其為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108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林宏運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林宏運簽注六合彩賭博,助長投機風氣,影響社會風俗,殊非可取,暨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前無賭博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暨參酌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與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又本案依卷內事證,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林宏運曾有中彩而獲得任何彩金,無法認定其因本件有何犯罪所得,故無從就犯罪所得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黃碧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1993號被告林宏運男6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段507之8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宏運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5年2月18日晚間6時57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鄉○○路○○段○○○○○號住處,以其使用之市內電話00-0000000號撥打 羅翠巧 (所涉賭博罪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51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方式,向羅翠巧簽賭六合彩。其賭博方式係利用香港六合彩開獎之號碼對獎,由林宏運以每注新臺幣(下同)80元,向羅翠巧簽賭「二星」,如簽中「二星」,可得簽賭金57倍的彩金,未簽中,則下注賭金悉歸羅翠巧所有,以此方式與羅翠巧賭博財物。嗣於105年2月18日晚間11時35分許,為警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羅翠巧之彰化縣○○鄉○○街○○號居所扣得六合彩簽注單等物,經警在羅翠巧上開手機內查得林宏運向羅翠巧簽賭之錄音檔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宏運坦承不諱,核與另案被告羅翠巧於警詢時之供述情節相符,並有前開簽賭錄音對話錄音檔、譯文與員警職務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前揭犯行,已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266條所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本不以有形空間供公眾出入者為要件,該空間應包括有形及無形者,以現今科技發達之時空觀之,倘經營者以某工具傳達賭博訊息,聯繫賭博之意思表示,形同以無形空間供人賭博。是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或以網路下注之方式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而賭博財物,僅行為方式稍有差異,犯罪之可非難性不因此受影響(最高法院93年台非字第214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檢察官楊聰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顏瑋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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