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財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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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財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財管字第6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李長興 被繼承人 趙甲 量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趙甲量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唐傳青 地政士(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苗栗縣苗栗市○○里○○○街○○巷○○弄○號)為被繼承人趙甲量(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5鄰秀水41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趙甲量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趙甲量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8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趙甲量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趙甲量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趙甲量(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苗栗縣後龍鎮秀水里5鄰秀水41號),於生前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共30萬元整,惟被繼承人迄今未為全部清償。茲因被繼承人於100年6月4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依法聲請選任唐傳青地政士為遺產管理人,並檢附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本院101年2月9日苗院國家字第02
743號函影本、貸款契約書影本、唐傳青地政士同意書影本及地政士資訊系統查詢之基本資料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陳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前揭書證為證,又被繼承人趙甲量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314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復查被繼承人死亡迄今已逾民法第1177條所定1個月期間,仍無親屬會議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向本院陳明或向聲請人為處理債務之表示,堪認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真。是本件確有為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本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按遺產管理人之設,旨在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以免遺產散失,是以遺產管理人具有相當之公益色彩;又選任遺產管理人,除慮及管理遺產之公平性外,須考慮其適切性,亦即可對其遺產、遺債之情形瞭解較深,復與遺債債權人無利害共同關係而得忠誠處理者,優先選任為宜。另經本院發函聲請人提供遺產管理人人選,並檢附苗栗律師公會、社團法人苗栗縣地政士公會推薦名單,經聲請人洽詢推薦之會員唐傳青地政士,願擔任本件被繼承人趙甲量之遺產管理人,此有唐傳青地政士於101年6月7日所立之選任遺產管理人同意書影本在卷可憑。參諸唐傳青既為執業地政士,自具有相當的專業知識及能力,本其職業道德,應可期其能秉持專業精神來擔當此具有公益性質之遺產管理人,並有效發揮遺產之最大效益,故如選任唐傳青地政士為本件被繼承人趙甲量之遺產管理人,應屬適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第
1、2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家事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簡慶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