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66號聲請人 施利廉台灣萊瑞時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台灣萊瑞時計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施利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台灣萊瑞時計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台灣萊瑞時計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台灣萊瑞時計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之相關表冊呈送在案,且經徵得相對人公司董事會決議選任施利廉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施利廉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相對人董事書面決議錄、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簿冊文件清冊為證(見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330號卷),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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