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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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09號聲請人 黃彥霏 相對人 張純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院93年度存字第116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97年度存字第330號」;裁判日期欄中,關於「98年7月1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9年7月1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