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3號上訴人 伍金鳳 即被告5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錦發陳錦雲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4,2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前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松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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