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15號上訴人 莊春雄 被上訴人 朱素芬
莊奇錄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9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萬4252元,上開裁定業於103年5月15日送達,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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