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63號聲請人 游淑惠 律師即 陳玉調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陳玉調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陳玉調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參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玉調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7年度司繼字第2126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玉調之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遺留之不動產共十一筆,因前揭土地之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一項規定取得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處分共有物,被繼承人受領之應得分配價金痊健s臺幣(下同)6,133,991元,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款10,270元後,提存金額為6,123,721元,加計台灣銀行存款利息214元、華南銀行利息386元,扣除印花稅60元,合計金額為6,124,261元等語,請求鈞院准予酌定聲請人就上開管理職務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陳玉調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126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為清查被繼承人財產、收受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通知文書,並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遺產管理人登記及提存等相關事務,此有聲請人所提處理事項明細表及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新臺幣30,000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