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本元 訴訟代理人 江承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拓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14,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77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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