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聲照受刑人謝萬煌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即被告謝萬煌之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次按刑事裁定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依舉重明輕之法理,亦應依照前揭解釋意旨辦理。
二、經查,受刑人即被告謝萬煌之出生年月日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如主文所示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記載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顯有誤寫之情事,然此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