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59號聲請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即空軍總司令部)法定代理人巳○○相對人卯○○
寅○○○壬○○戌○○丙○○己○○
2癸○○午○○
號庚○○
號丁○○
之10號A○○
5宙○○
2丑○○
號辰○○
之1號乙○○
號甲○○○上一人法定代理人C○○相對人戊○○
2辛○○宇○○未○○地○○B○○酉○○
子○
3亥○○
4玄○○申○○天○○
4黃○○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卯○○、寅○○○、壬○○、戌○○、丙○○、己○○、癸○○、午○○、庚○○、丁○○、A○○、宙○○、丑○○、辰○○、乙○○、戊○○、辛○○、宇○○、未○○、地○○、B○○、酉○○、子○、亥○○、玄○○、申○○、天○○、黃○○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0四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負擔如附表所示,經聲請人撤回上訴後,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卷附繳費資料,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附表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聲請人所陳因交接疏漏無法找出之複丈測量費資料,經查於上開卷宗並無相關費用支出證明可資審核,自難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洪麗惠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59,526元│聲請人預繳。│├───────┼────────┼─────────────────┤│第一審送達郵費│6,241元│聲請人預繳6,645元,餘404元業經退還││││聲請人。│├───────┼────────┼─────────────────┤│民事旅費│800元│聲請人預繳。│├───────┼────────┼─────────────────┤│合計│66,567元││├───────┴────────┴─────────────────┤│附註:聲請人共預繳66,567元,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依負擔比例計算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附表:┌────────┬─────────┬─────────────┐│姓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卯○○│千分之四│貳佰陸拾陸元│├────────┼─────────┼─────────────┤│寅○○○│千分之五十四│參仟伍佰玖拾伍元│├────────┼─────────┼─────────────┤│壬○○│千分之十四│玖佰參拾貳元│├────────┼─────────┼─────────────┤│戌○○│千分之六│參佰玖拾玖元│├────────┼─────────┼─────────────┤│丙○○│千分之三十四│貳仟貳佰陸拾參元│├────────┼─────────┼─────────────┤│己○○│千分之十│陸佰陸拾陸元│├────────┼─────────┼─────────────┤│癸○○│千分之二十七│壹仟柒佰玖拾柒元│├────────┼─────────┼─────────────┤│午○○│千分之六十八│肆仟伍佰貳拾柒元│├────────┼─────────┼─────────────┤│庚○○│千分之七十五│肆仟玖佰玖拾參元│├────────┼─────────┼─────────────┤│丁○○│千分之五十三│參仟伍佰貳拾捌元│├────────┼─────────┼─────────────┤│A○○│千分之六十│參仟玖佰玖拾肆元│├────────┼─────────┼─────────────┤│宙○○│千分之七十│肆仟陸佰陸拾元│├────────┼─────────┼─────────────┤│丑○○│千分之六十三│肆仟壹佰玖拾肆元│├────────┼─────────┼─────────────┤│辰○○│千分之二十│壹仟參佰參拾壹元│├────────┼─────────┼─────────────┤│乙○○│千分之十│陸佰陸拾陸元│├────────┼─────────┼─────────────┤│戊○○│千分之十四│玖佰參拾貳元│├────────┼─────────┼─────────────┤│辛○○│千分之四十│貳仟陸佰陸拾參元│├────────┼─────────┼─────────────┤│宇○○│千分之二十│壹仟參佰參拾壹元│├────────┼─────────┼─────────────┤│未○○│千分之二十二│壹仟肆佰陸拾肆元│├────────┼─────────┼─────────────┤│地○○│千分之十│陸佰陸拾陸元│├────────┼─────────┼─────────────┤│B○○│千分之二十五│壹仟陸佰陸拾肆元│├────────┼─────────┼─────────────┤│酉○○│千分之二十四│壹仟伍佰玖拾捌元│├────────┼─────────┼─────────────┤│子○│千分之八十│伍仟參佰貳拾伍元│├────────┼─────────┼─────────────┤│亥○○│千分之六十三│肆仟壹佰玖拾肆元│├────────┼─────────┼─────────────┤│玄○○│千分之四十二│貳仟柒佰玖拾陸元│├────────┼─────────┼─────────────┤│申○○│千分之一│陸拾柒元│├────────┼─────────┼─────────────┤│天○○│千分之三│貳佰元│├────────┼─────────┼─────────────┤│黃○○│千分之二十│壹仟參佰參拾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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