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3639號債權人 楊素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秋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看護契約書影本,並提出每日看護費用1500元、看護1
6天之釋明資料。㈡提出債務人葉秋男(住○○市○○區○○○街000號)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