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34號聲請人 呂文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不動產附表。
二、提出「 呂政雄 」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崁下小段
231-5、231-6、231-7、232-3、232-4、232-6、232-7、232-8、232-9、233、233-3、233-4、234、234-1、234-2、234-3、235、235-2、235-3、235-4、235-6、240、240-3、240-4、240-5、240-6、241、241-1、241-2、241-3、241-4、245、245-2、245-3、245-4、245-5、246-2、249-3地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更正改以上開土地之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
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其他約定事項)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
四、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或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485號民事判決及歷審判決、確定證明書(判決內容均須完整)。
五、經查利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六、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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