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8號原告 林伯聰
林清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律師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 律師
楊敦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項第二行中關於「給付林清良3,112,91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給付林清良3,444,51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吳芳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