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32號聲請人 邱龍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明煌 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區○○段三層小段780地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原提出之本票係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確定後所簽發,非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
三、原債權人 詹俊傑 將抵押債權讓與聲請人邱龍秋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