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18號原告 黃泓升
黃士洺 黃孝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玉函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286,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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