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蔡志輝
蔡志明
郭璟嬅
蔡榮元 被告 廖家儀
黃信涵
黃川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李東益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