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64號原告 廖玲秀 訴訟代理人 周安琦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光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若望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 律師
賴衍輔 律師 胡竣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28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無庸另行提出言詞辯論書狀,然各應就下列補正事項提出說明:
一、被告部分:㈠關於抗辯與原告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之事由,究係依勞動基準
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2款之虧損或業務緊縮事由?或是兩造兼具?如僅為業務緊縮事由,所據之證物為何?及各該證物之何項數據得以解釋業務緊縮?解釋之方法為何?以確定審理之範圍。
㈡被告對於前揭說明,應以Excel表格為之。並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繪製表格送達本院,繕本逕送對造。
二、原告部分:原告應於收受被告前揭表格後,5日內同以表格方法對應,提出意見說明,繕本逕送對造。
三、其餘事項,兩造於前揭言詞辯論程序,當庭辯論,記明筆錄。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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