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寶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原德 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 律師
鄧依仁 律師 陳碧瑩 律師被告 廖玲瑩 (原名 廖耕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74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廖玲瑩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7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規定,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五、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原告向被告 吳青祐 請求損害賠償部分,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陳彥君法官邱瓊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附件:起訴狀1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