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勞執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執字第23號聲請人 高立宇
林家緯 高士哲 鐘玉珍 鄭采欣 翁成吉 吳嘉文 蕭心豪 相對人典固人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功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本案勞資方同意資方於103年8月1日下班前以現金方式給付 高君 等8人,分別為高立宇412,338元(=150,000元+277,338元)整、鄭采欣90,000元整、 鍾玉珍 90,000元整、林家緯95,000元整、高士哲95,000元整、翁成吉15,000元整、蕭心豪20,000元整、吳嘉文20,000元整」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3年8月1日在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合意「1.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含自103年4月1日至103年6月30日間積欠薪資暨代墊款等)以新台幣837,338元整達成和解。2.本案勞資方同意資方於103年8月1日下班前以現金方式給付高君等8人,分別為高立宇412,338元(=150,000元+277,338元)整、鄭采欣90,000元整、鍾玉珍90,000元整、林家緯95,000元整、高士哲95,000元整、翁成吉15,000元整、蕭心豪20,000元整、吳嘉文20,000元整」。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認可兩造間有關薪資及代墊款給付之爭議案,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調解方案第1項所示部分,因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聲請人此一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4號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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