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31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雪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龍水 間因本院一○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一一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萬元(土地公告現值175,000元40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伍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吳芳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