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94號原告 江宜臻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 律師複代理人 張嘉哲 律師
呂宗駿 被告 沈劍明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 律師複代理人 陳信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得否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應視其對執行債務人 蕭潔芬 是否有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526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載債權存在而定。而第三人即執行債務人蕭潔芬對系爭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目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故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系爭清償借款訴訟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26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526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54號判決確定,有歷審判決附卷可參(本院卷(一)第74至89頁、卷(二)第70至79頁),上揭清償借款案件已告終結,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