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92號債務人甲○○
號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李秀蘊附表:1.在職證明、勞保卡、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單影本等足以證明薪資數額之文件。
2.應受扶養人( 張晧晨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債務人清冊。
4. 陳明 自聲請日前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
5.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6.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
7.陳明配偶 張堅燈 是否分擔扶養費用。
8.診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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