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0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0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02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丙○○
地下1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高雄縣橋頭鄉,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民事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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