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00號上訴人瑞仕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堯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3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萬7,5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7,5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林勇如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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