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77號上訴人 陳秀琴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被上訴人昌洲陶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錦周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年6月15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林芮伶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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