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7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志豪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許志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8月、10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2年
5月,於民國105年4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1385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8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4月確定(下稱第①案);又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
103年度審易字第3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第②案);又於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5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確定(下稱第③案)。上開第①至③案再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於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1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各案接續執行一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4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8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7月1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附卷可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