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60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02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承穎
       胡大健
       賴昭文
被   告  鄭明輝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 律師
被   告
兼下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美鑾
被   告  鄭明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怡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