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884號
原 告 芙蓉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勇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薇薇 間因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陸萬柒仟肆佰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