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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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男五右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九四八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五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詳如附件)。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否認知道係贓車,且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減輕,由於上訴人在原審坦承:「起訴事實我承認,我知道錯了,請從輕量刑」,有筆錄之記載可稽,足見其明知是贓車而收受,又原審已審酌上訴人正值青壯,不思向上,圖謀不勞而獲之利益,唯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所生危害不大,迄未與被害人和解等情狀,而科處有期徒刑七月,亦無不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陳毓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水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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