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王立梅附表:
一、陳報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其未能清償之具體原因及理由為何?並提出未能清償之相關證據,及說明日後如何還款。
二、提出聲請人前二年內每月薪資及各項所得明細(應載明各項所得時間、各類固定收入之起迄期間,包括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資遣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94、95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聲請人所列每月必須支出項目,其中交通費何以高達3000元,電話費高達2000元?
四、提出聲請人所列扶養親屬 蕭素蘭 最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產清冊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提出蕭素蘭財產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五、聲請人所列扶養之親屬蕭素蘭,請釋明蕭素蘭無法維持生活,需受聲請人扶養之具體事實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蕭素蘭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