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言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言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魏言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日確定在案,有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靜琪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魏言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2級毒品)│(施用2級毒品)│(施用2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10.24或99.10.25│100.02.02│100.01.3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07號│偵字第1469號│偵字第1635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100易708號│100易1899號│100易2042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4.01│100.07.15│100.07.28│├─┼──────┼──────────┼──────────┼──────────┤││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899│100年度易字第2042││判││613號│號│號││決├──────┼──────────┼──────────┼──────────┤││判決│100.05.10│100.08.08│100.08.1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備註│執字第7042號│執字第10068號│執字第10480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刑│(編號1至5定應執行刑│(編號1至5定應執行刑│││2年10月,改分101執│2年10月,改分101執│2年10月,改分101執│││更2516號│更2516號│更2516號│││104.10.28-│104.10.28-│104.10.28-│││107.08.27)│107.08.27)│107.08.27)││││││└────────┴──────────┴──────────┴──────────┘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魏言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2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98.07.28│100.02.02│100.01.2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7332號│字第3754號│字第756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上易930號│101上易327號│100上訴2293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8.09│101.05.02│101.04.17│├─┼──────┼──────────┼──────────┼──────────┤││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判││930號│327號│4152號││決├──────┼──────────┼──────────┼──────────┤││判決│100.08.09│101.05.02│101.08.0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備註│執字第11121號│執字第5915號│臺中地檢101年度│││(編號1至5定應執行刑│(編號1至5定應執行刑│執字第9708號│││2年10月,改分101執│2年10月,改分101執│(107.08.28-│││更2516號│更2516號│115.02.27)│││104.10.28-│104.10.28-││││107.08.27)│10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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