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編號1、2所示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
1、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