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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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13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縣榮民服務處
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8,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33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
幣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不服者,得於十日內提出抗告
,並須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