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4號原告癸○○
99號原告寅○○被告丁○○被告丑○○被告戊○○被告子○○被告己○○○被告辛○○被告壬○○被告庚○○
231被告甲○○○
19-被告丙○○被告乙○○
33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以有爭議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如無法計算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新台幣165萬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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