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丙○○原告庚○○原告辛○○○原告己○○原告甲○○原告乙○○
樓被告戊○○被告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以房屋之課稅現值計算),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0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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