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過失傷害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之記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甲○○因犯過失傷害等罪,經本院及台灣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楊子莊法官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