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17號原告 施美裡 訴訟代理人 吳文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火烈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共有人陳火烈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陳火烈已死亡,應補正陳火烈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張良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