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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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817號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駿 上列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CHAIYAPHEOMSUNANTHA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相對人究為「CHAIYAPHEOMSUNANTHA」抑或為「CHAIYAPHROMSUNANTHA」(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並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並提交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