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 許秀鳳 即 許秋福 之繼承人原告 許榮棟 即許秋福之繼承人原告 許國榮 即許秋福之繼承人前列許秀鳳即許秋福之繼承人、許榮棟即許秋福之繼承人、許國榮即許秋福之繼承人共同原告 許炎坤 即許秋福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嘉正 、游禮章等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肆佰柒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呂聖儀